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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p网友真有才
北京警方对“艳照门”的解释错了
20日北京警方表态,向朋友赠阅“艳照门”图片违法,如果是通过网络打包传播数量在200张以上,或传播到网上使点击数达到1万次以上,都将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
细查北京警方的依据,发现解释错了。错在两处:1、网络打包传递400张以上才构成犯罪。2、传播到网上点击达到2万次以上才构成犯罪。
北京警方作出这一发言的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这是一个司法解释,文件名称全文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4年9月由“两高”共同颁布。
北京警方口中的“200张、1万次”数字出现在第一条。第一条全文如下:
“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处罚。
…
(三)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刊物、图片、文章、短信息等二百件以上的;
(四)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的淫秽电子信息,实际被点击数达到一万次以上的;
…
利用聊天室、论坛、即时通信软件、电子邮件等方式,实施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处罚。 ”
显然,第一条规定的情形并不适用普通网友,也并不是北京警方口中的“传播淫秽物品罪”。警方口中的“传播淫秽物品罪”出现在第三条。第三条全文如下:
“不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或者转移通讯终端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定罪处罚;
(一)数量达到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标准二倍以上的;
(二)数量分别达到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五)项两项以上标准的;
(三)造成严重后果的。
利用聊天室、论坛、即时通信软件、电子邮件等方式,实施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定罪处罚。”
这个规定写的很清楚,普通网友的“传播淫秽物品罪”,传播“艳照门”图片数量要达到第一条规定的两倍(200张x2),或者发布到网上点击率达到第一条规定的两倍(1万次x2),才构成犯罪。
执法是严肃的事情,北京警方连法律条文都没看清楚,就匆忙向公众发布解释,这解释的可信度有多高可想而知。